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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問:王先生去年初被派去大陸工作,薪水都在大陸領。最近聽鄰居說,海外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話,才要納入最低稅負申報,只要王先生的大陸所得未達100萬元,是不是就可以不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最低稅負制規定,應該納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不包括「台灣來源所得以及大陸來源所得」。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國人在大陸的所得,應連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果該筆所得已在大陸繳過所得稅,則已繳納的大陸稅額,可以扣抵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但可扣抵的金額,不可以超過因加入大陸所得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換句話說,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增加結算應納稅額,與大陸已實際繳納之稅款相比,較低者為可扣抵之金額。


此外,民眾若要從綜合所得稅中扣抵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必須先取得由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且大陸納稅憑證還需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再將經驗證的納稅憑證附於綜所稅申報書,才能主張扣除已在大陸繳納的稅額。


對王先生而言,王先生在大陸的薪資所得並非「海外所得」,而是王先生的「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該併入王先生的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按照適用的綜所稅稅率(5%~40%)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誤將100年度在大陸的所得當成海外所得,又誤以為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未達海外所得申報門檻而未辦理綜所稅申報,除了須補繳綜合所得稅的漏稅額外,還會因未申報綜所稅被稅捐稽徵機關就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的罰鍰。


案例中的王先生若想把在大陸繳納的稅額拿來扣抵綜所稅,要記得將大陸稅務機關核發的繳稅憑證送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之後,才可以拿來扣抵綜合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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